元明时期的屯田与移民政策

谢焕菡 2021-01-12 1509浏览

元明时期的屯田与移民政策 为了解决军队的粮食供应,元明时期曾进行了大规模的屯田与移民,“皆立屯田,以资军饷”,以作为“养兵息民之要道”。 元代屯田分军屯、民屯两种。...

元明时期的屯田与移民政策

为了解决军队的粮食供应,元明时期曾进行了大规模的屯田与移民,“皆立屯田,以资军饷”,以作为“养兵息民之要道”。

元代屯田分军屯、民屯两种。军屯由元朝从内地调派到各民族地区驻守的蒙古、汉、回军以及原在南方的爨、畲军等组成。所种田土有“自备已业田”和“官给荒田”两种。军屯的田户,除戍守以外,还服军事徭役,从事田土的耕作,他们有权支配自己的产品。与此同时也摆脱本民族封建领主羁绊,成为自由农民。而民屯实际上是中央王朝的官佃户,其中有摆脱土司统治而被朝廷视做“漏籍户”的居民、退役的军人以及募来的屯户。他们耕作荒地,由官府发给禾种,其收获物则按官府收取40%、屯民得60%的比例进行分配,此外别无徭役。

屯田的建立,便于驻军就近取得粮饷,有利于元朝官兵在民族地区的戍守。此外对复垦荒地,兴修水利,进一步推动当地农业生产,以及经济的发展,都有一定的好处。它稳定了元朝对南方民族地区的统治,成为朝廷在当地的统治支柱。

明代兵制与元朝不同,“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在南方民族地区,除了广设卫所以外,还设置从宣慰使、宣抚司直到长官司、蛮夷长官司等一整套世袭武职士官。卫所官兵从事军屯。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此外,还有“募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商屯数量较少,以商屯形式迁入云南金齿冲、楚雄府一带的屯民,成为汉族向西南民族地区移民的一部分。明代初年、明将沐英留镇云南之时,以云南土地甚广、荒芜居多,宜置屯田,所以“岁较屯田增损以为赏罚,垦田至百万余亩”。

在明洪武二十一年(1388)至明正德五年(1510)的120多年中,明朝增加屯田数将近两倍。并且随着田土的开垦,水利的兴修,牛耕的传入,农业生产的提高,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手工业和副业的发展,对民族地区的经济带来很大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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