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少数民族的土司制度:基本特征、兴衰历史

叶方霭 2021-01-07 294浏览

云南少数民族的土司制度:基本特征、兴衰历史 土司制度是我国历代封建王朝针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多民族但发展不平衡的特殊情况,而实施的一种统治制度,是一种封建的民族政策。...

云南少数民族的土司制度:基本特征、兴衰历史

土司制度是我国历代封建王朝针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多民族但发展不平衡的特殊情况,而实施的一种统治制度,是一种封建的民族政策。

其基本特征是:封建中央统治阶级在政治上利用各少数民族中旧有的贵族分子进行统治;经济上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继续保留,并通过当地贵族分子进行贡纳的征收。

据《明史·土司传》说:“西南诸蛮……盘踞数千里,种类殊别。历代以来,自相君长。原其为王朝役使……沿及汉武,置都尉县属,仍令自保,此即土官、土吏之所始欤。迨有明踵元故事,大为恢拓,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而法始备矣。然其道在于羁縻。彼大姓相擅,世积威约,而必假我爵禄,宠之名号,乃易为统摄,故奔走唯命。”

可见土司制度始于汉代的羁縻郡县制,中经魏晋、唐宋的发展,到元代正式形成土司制度,并完备于明代,延续至清代后逐渐衰退。“羁縻”在《史记·司马相如传·索隐》中说:“言制四夷如牛马之受羁縻也。”元代统一中国后,总结历代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的经验,在云南、四川、湖广等行省的部分地方普遍利用土著民族上层充当官吏,根据其地域大小分别设立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等大小土司机构。西域回人赛典赤初建云南行省时,就是任用土著民族中的上层分子充当土官。

当时云南行省最大的土官就是原大理国王段氏的后裔,段氏世袭充当大理总管;北部的罗罗斯宣慰司地区则以“罗罗”贵族安氏为代表,其余大小土司遍地皆是。

元代时已对各种土司的职务、义务、承袭、信物、升迁、惩罚等有了明确的规定,土司制度初步形成。明代则进一步完善了对各级土司土官的职衔、承袭、隶属关系、贡赋、征调等制度,使土司制度真正成为一套完备健全的统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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