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公布10起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注意这些“坑”...
(南都晨报)
10 预扣利息 不认定为借款本金
法官说法: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因此,借款人应当返还的借款的数额并非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中所体现的数额,而是减去已预先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法官说法:高利转贷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通过转贷获取利息差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如果通过高利转贷所得的数额超过10万元,还会触犯刑法,构成高利转贷罪,要被判刑。
民间借贷作为一把“双刃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资金融通的需求,但其隐蔽的缺陷也会导致有时钱借出去了,却要不回来,甚至诉诸法律也无法保障能够胜诉。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10起典型案例,提醒大家注意民间借贷中的那些事。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2年,在此期间,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比如催讨债务,那么每催讨一次,2年的期限就要重新起算。
2015年2月6日,张某向邹某借款28万元,期限3个月,月息6分。张某没有直接和邹某签订借款合同,而是以其堂弟张某甲和邹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若到期没还,邹某可占有张某甲的房屋。后张某没有如期还清本息,邹某遂以张某甲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为由诉诸法院。庭审中,邹某称他和张某甲之间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和张某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后经法院释明,邹某将诉讼请求变更。法院判决张某偿还邹某借款本金28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张某甲负连带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没有收据、欠条,法院也会受理案件。不过这些并没有改变还款前提,还是需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钱的事实。不要因为熟人或朋友向自己借钱,怕伤感情就不打借条。
2010年7月,王某与某商贸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王某向该商贸公司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月息2%。借款到期后,商贸公司曾派人向王某催要借款,但没有留下任何证据。2014年2月,商贸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王某辩称,欠款未还是事实,但商贸公司起诉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商贸公司提出其曾派人多次向王某催促还款,但没有提出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
2015年2月,柳某向谭某借款28万元,期限3个月,月息6分。合同签订当天,谭某将246400元现金支付给柳某(两个月的利息33600元从本金中预先扣除)。之后,柳某没能如期还清本息,谭某遂将柳某诉至法院,要求柳某偿还28万元本息。法院认为,谭某仅支付246400元给柳某,故认定借款本金为246400元,柳某应偿还谭某246400元及以246400元为本金计算的利息。
法官说法:借条并非认定借款存在的唯一依据。因此,若涉及大额现金出借或偿还的,应当保留现金来源、现金交付的相关证据,以避免事后就实际支付金额产生争议。
9 无中生有 “借条”不受保护
8 借条上 签名需慎重
杨某急需用钱还账,向董某借款22万元,用期半月,按日息5‰计息。董某见有利可图,就同意了。谁知借款到期后,杨某一直未还,董某将杨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的行为属法律禁止的高利转贷行为,杨某对此明知,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遂判决杨某返还借款22万元,而董某所期待的高息法院不予支持。
7以房屋担保 借贷合同无效
法官说法:公民之间的借贷,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1 口说无凭 无证据难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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