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隆嘉”诉大连“新隆嘉”侵权大连“新

搜梦网 2019-01-03 270浏览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汤洋)“新隆嘉”这个名字,对很多人来说,都很熟悉。  沈阳“新隆嘉”和大连“新隆嘉...

  逐步推进“三合一”改革

  案件典型意义

  近年来出现的新类型案件诸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商业诋毁、侵害商业秘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数量越来越多,侵权形态越来越多样化、隐蔽化、动态化,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面临更多的难题。

  昨日,记者了解到,法院判决大连“新隆嘉”停止使用“新隆嘉”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变更其注册的含有“新隆嘉”字样的企业名称。

  商业维权诉讼数量明显增多、诉讼规模扩大,审理难度增加。知识产权商业维权俗称“打包维权”,就是通过地区集中授权维权,形成规模效应,权利主体与被授权方共同获利,可激发权利主体和维权代理人的维权积极性。商业维权诉讼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往往专业性较强,但被告方的应诉水平参差不齐,不能形成有针对性、高质量的诉辩对抗的情况时常出现,法院审理中的工作量因此加大,尤其在赔偿数额认定方面,缺乏客观证据,法官需综合各种相关因素酌定,增加了裁判难度。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汤洋)“新隆嘉”这个名字,对很多人来说,都很熟悉。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在沈阳新隆嘉公司成立之前,沈阳新隆嘉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大连成立并经营多家以“新隆嘉”为字号的超市,建立了一定的公众知晓度和市场基础。  

  沈阳新隆嘉超市有限公司使用的“新隆嘉”企业名称在市场上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辽宁知识产权案件审判

  从以“新隆嘉”为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大连不同区域的注册成立情况等可以看出:沈阳新隆嘉公司使用的“新隆嘉”企业名称在大连市场及百姓生活中有广泛的市场覆盖面和影响力,具有相当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商标权案件最多

  本案为知识产权类案件中涉及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市场导向作用。

  于是,沈阳新隆嘉公司将大连新隆嘉公司起诉到法院,认为其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权利人更加注重临时保护措施的运用。知识产权案件中申请诉中停止侵权、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的越来越多。这反映出当事人越来越善于运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程序性权利维护自身利益,司法救济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得到加强。

  沈阳新隆嘉超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经营范围包括农产品、土畜产品、企业管理咨询等。《公司章程》记载:李某为公司唯一股东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大连新隆嘉公司与沈阳新隆嘉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均包括企业管理咨询,大连新隆嘉公司擅自使用沈阳新隆嘉公司使用在先、登记注册在先、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新隆嘉”企业名称,对于沈阳新隆嘉公司的企业名称构成了侵害,导致社会公众对登记注册在后、使用在后的大连新隆嘉公司和沈阳新隆嘉公司之间发生市场主体的混淆与误认,对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了侵害。

  变更含“新隆嘉”的企业名称

  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共35件,结案29件,结案率为82.86%。受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共38件,结案28件,结案率为73.68%。

  沈阳“新隆嘉”告大连“新隆嘉”

  个体工商户经营中使用的字号在一定地域范围的市场上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在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个体工商户与有限公司系一脉相承的经营主体、且有限公司使用的企业名称与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字号相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字号的知名度也为有限公司使用的企业名称在市场上具有知名度。

  因此,大连新隆嘉公司的企业名称对沈阳新隆嘉公司造成了侵害,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侵害,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并应将其企业名称予以变更。

  逐步推进“三合一”改革

  专利权、商标权案件增长较快,2017年该两类案件数量分别较2016年增长约一倍,两类案件总数在2017年总受案数中占了近六成。可以看出,企业不断自主创新,拥有了更多属于自己的核心技术,企业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不断增加技术优势,同时,企业越来越注重自身品牌的建立,品牌效应是企业占领市场份额的主要手段。

  知识产权案件大幅增长

  2017年全省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比2016年增长27.14%。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说明市场主体创新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同时也说明侵权行为的类型、范围越来越广,损害后果也更加严重,因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任务更加艰巨。

  目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正逐步推进在全省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

  大连新隆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5日,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等。

  专利权、商标权案件增长较快

  昨日,记者从2017年度辽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了解到,法院判决大连新隆嘉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新隆嘉”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连新隆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变更其注册的含有“新隆嘉”字样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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